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303刑初2号。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张军利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0303刑初2号
- 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张检公刑诉〔2016〕514号
- 辩护人:张军利律师(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唐政、王浩彤自2015年9月以来非法持有金属制手枪3支。经鉴定,2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为仿真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军利律师到庭,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认定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唐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浩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三支里有一支是仿真枪,本例仍按持有枪支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气枪是否属于枪支,以鉴定为准。
- 情节轻微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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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罪名对照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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