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汤少刑初字第64号。法院认定冯停生非法出售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汤少刑初字第64号
- 法院:汤阴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3月19日,冯停生在汤阴县宜沟镇非法出售发票时被当场抓获,缴获发票12本共600份,发票面额共计87500元。公诉机关认定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冯停生对指控不持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冯停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随案移送的发票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冯停生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随案移送的发票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刚送到地方还没卖掉、属于未遂,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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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出售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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