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883刑初503号。法院认定陈某非法出售发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0883刑初503号
  • 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4月至11月,陈某通过网络发布可帮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先后向郭某、程某、董某出售购房发票及住房买卖合同等文件,共出售发票三张,票面金额共计1535842元,并收取费用。陈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

说明

说是帮人提取公积金、发票是真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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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出售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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