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09)沙法刑初字第402号。法院认定张鑫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舒斌律师(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沙法刑初字第402号
-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
- 起诉书:渝沙检刑诉〔2009〕457号
- 辩护人:舒斌律师(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鑫经营的公司从重庆气体压缩机厂购买价款为625000元的天然气压缩机加气站工程成套设备主机1套,尚欠货款230000元;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将该设备查封后,张鑫于2007年10月15日将其转卖;2009年4月1日张鑫将所欠货款全部支付。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张鑫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事后已付清货款、未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鑫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后来把货款补上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转卖法院已查封的设备,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后来补上货款,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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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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