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溧刑初字第275号。法院认定庞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辩护人孙晋国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溧刑初字第275号
  • 法院:溧水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孙晋国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受庞某委托,通过网上购买一张合计金额为11809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庞某,经鉴定系伪造。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孙晋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庞某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庞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明

说是只买了一张、票是假的,本例仍按本罪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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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罪名对照见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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