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402刑初5号。法院认定付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浙0402刑初5号
-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209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付兵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游戏账号和密码后侵入账户,盗取戒指等游戏装备出售,两笔违法所得至少6200元、1200元。案发后,付兵退赔被害人2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付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法院认定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付兵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游戏装备、已经退赔两万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侵入他人游戏账号盗取装备出售,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赔两万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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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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