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405号。法院认定谢某丰等六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辩护人伍某芳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405号
- 法院:电白县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电检刑诉(2012)594号
- 辩护人:伍某芳(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六人以山林权土地纠纷为由向村民收集资金,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即在广州市某路段敲锣展横幅,占用三条机动车道,堵塞交通约30分钟,塞车长约三公里,并打伤民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建议从轻。六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谢某丰、谢甲、谢乙、谢丙、谢某忠、谢某冠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山林权纠纷要说法、只堵了半小时,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没申请就到省城占道游行,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维权或已经认罪,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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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六条。罪名对照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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