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赫刑初字第200号。法院认定非法经营罪。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某某因立功、退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赫刑初字第200号
  • 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益赫检刑诉字[2012]157号
  • 辩护人:郭国君律师(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28日,夏某某在家中和东坪镇等地接受下线码单,再通过电脑网络报给上线庄家,共接下线报单695700元约40余期。刘某某接受下线码单34期共计669000元。公安机关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137000元。刘某某揭发他人进行六合彩写单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二人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郭国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未单独摘录其口头辩护词全文。法院认定刘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刘某某积极退缴,可酌情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收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已缴纳)。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说明

同一判决里写单数额接近的两人,一人实刑、一人缓刑。立功、退缴不能保证人人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地下六合彩写单,本例按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评价。
  • 揭发他人并查证属实,本例认定为立功。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经营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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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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