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赫刑初字第41号。法院认定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赫刑初字第41号
- 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湖南)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 辩护人:颜志辉律师(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曹某与唐某因工程产生经济纠纷。2010年8月15日,曹某邀集他人将唐某强行带上轿车,用胶带捆绑双手、用塑料袋蒙眼,带至居民家中拘禁在密闭房间并派人看守,逼其签署项目协议书及欠条。至16日2时许才让其回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7个小时。曹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颜志辉律师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没有逐句抄录其他辩护词。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处理,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因经济纠纷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且具有捆绑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系主犯。自愿认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说明
逼人写欠条、捆绑蒙眼,本例仍按非法拘禁定罪。自愿认罪后宣告缓刑,不能保证有捆绑情节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拘禁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