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甬仑刑初字第1266号。法院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拘役三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甬仑刑初字第1266号
  •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甬仑检刑诉(2013)112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翻墙进入院内,爬窗进入卧室,窃得硬壳中华香烟11包(价值人民币495元)和杂牌香烟4包。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对事实无异议。法院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并因坦白、赔偿谅解从轻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说明

东西不值钱、已经赔偿,本例仍判拘役三个月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为拿东西翻墙进屋,有的案件定盗窃,本例定非法侵入住宅。
  • 赔偿谅解影响量刑,不能保证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侵入住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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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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