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案号(2025)豫0185刑初143号。法院认定魏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豫0185刑初143号
-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4年5月28日至6月8日,宗某、刘某、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杨树133株。魏某明知上述林木系无证滥伐,仍在自己经营的木材厂内以11000元收购,随后以13000元转售,非法获利2000元。经鉴定,立木蓄积34.2245立方米。魏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情节严重,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退缴的二千元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木材厂正常收树、已经退了两千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明知是无证滥伐的林木仍收购,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了两千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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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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