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睢刑初字第106号。法院认定王永成不是正式民警,持搜查证搜查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主文写作「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张白云律师(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睢刑初字第106号
  • 法院:睢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睢检刑诉(2010)208号
  • 辩护人:张白云律师(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永成不是正式民警,持搜查证对他人住宅实施搜查。本案曾经发回重审后改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主文写作「免于刑事处罚」,本页按免予刑事处罚转述,不是无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永成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主文写作「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手里有搜查证,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不是正式民警却持证搜查,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
  • 有搜查证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搜查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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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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