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625刑初77号。法院认定王家芳建设车间毁坏基本农田28485平方米(约42.7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鲁1625刑初77号
- 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博检公刑诉[2018]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家芳建设车间,毁坏基本农田28485平方米(约42.7亩),附属物已拆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家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说明
车间拆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基本农田上建车间,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附属物拆除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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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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