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322刑初832号。法院认定张志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0322刑初832号
  • 法院:沛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沛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志刚经营沛县庆梅建材经营部,2019年2月26日曾因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被罚款;2020年3、4月份仍多次向潘某销售硫酸、盐酸、丙酮、甲苯,合计121.5千克。张志刚主动投案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志刚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较重,自首并认罪认罚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志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建材店零售、已经自首并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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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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