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322刑初832号。法院认定张志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0322刑初832号
- 法院:沛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沛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志刚经营沛县庆梅建材经营部,2019年2月26日曾因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被罚款;2020年3、4月份仍多次向潘某销售硫酸、盐酸、丙酮、甲苯,合计121.5千克。张志刚主动投案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志刚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较重,自首并认罪认罚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志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建材店零售、已经自首并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建材店无备案销售硫酸盐酸丙酮甲苯,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买来电镀去锈、硫酸没流入制毒、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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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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