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25)鲁1581刑初406号。法院认定孟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辩护人董梦影律师、徐雪婷律师(山东临昆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鲁1581刑初406号
  • 法院:临清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临检刑诉[2025]319号
  • 辩护人:董梦影律师、徐雪婷律师(山东临昆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3年3月至9月,孟某在临清市某轴承市场购买标有“NSK”商标标识的轴承包装盒共64277个,用打码机打印轴承型号后在门市部销售。已销售26017个,销售金额7800元,非法获利800元,尚未销售的38260个包装盒及打码机1台被扣押。经鉴定均系假冒“NSK”注册商标的产品。孟某经电话通知到案,退交违法所得800元,赔偿权利人3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孟某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视为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违法所得800元没收,38260个包装盒及打码机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孟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交的违法所得800元予以没收;扣押的38260个包装盒及打码机1台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卖包装盒、已经退了八百元并赔了三万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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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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