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0381刑初335号。法院认定方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浙0381刑初335号
  •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4年9月以来,方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制造印有某酒类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物流防伪码、手提袋等包装材料存放待售。2024年12月24日装货时被查获,现场查获胶带、瓶盒、酒瓶头、手提袋、物流标169000个、外箱等大量标识材料,次日又在仓库查获瓶头、手提袋、外箱、物流标78000个等。方某自愿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方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扣押手机二部没收,其余物品销毁。

说明

说是只是帮人印包装、还没卖出去,本例仍按情节特别严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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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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