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永冷刑初字第11号。法院认定蒋某某(公开文书写作蒋XX)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永冷刑初字第11号
  • 法院: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永冷检刑诉[2012]1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5年12月,蒋某某与出纳、会计商议并召集各户代表同意后,未经批准将该组一宗面积396平方米的土地以86万元转让给唐某群等人,所得按人口平均分配到各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蒋某某如实供述。法院认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说明

说是全组开会同意、钱分给各户,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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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罪名对照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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