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叶刑初字第106号。法院认定张喜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叶刑初字第106号
- 法院:叶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叶检刑诉(2009)6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2年至2003年,张喜运伙同村主任张焕章,以每亩5000元将屈庄村集体基本农田54亩转让给苗二学、李国富、任国生取土烧砖,造成54亩基本农田严重破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喜运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获利用于村里公益事业。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酌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喜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
说明
说是给村里创收,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基本农田包给砖窑取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给村里创收,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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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罪名对照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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