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相刑初字第00053号。法院认定郭某非法组织卖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相刑初字第00053号
  • 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郭某组织17名卖血人员去上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说明

说是带老乡去上海、自己没逼他们,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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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组织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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