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相刑初字第00053号。法院认定郭某非法组织卖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相刑初字第00053号
- 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郭某组织17名卖血人员去上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说明
说是带老乡去上海、自己没逼他们,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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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组织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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