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528刑初125号。法院认定汤金元、林树旺等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辩护人鲁永光律师(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1528刑初125号
- 法院:息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息检刑诉(2017)68号
- 辩护人:鲁永光律师(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10月,汤金元、林树旺、王学贵、吕志安、刘中荣、吕志成等利用担任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五一村芦庄组村民代表的职务便利,与村民吕某签订土地开发协议。2011年11月,吕某先后两次给上述人员共计63万元,每人分得赃款9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鲁永光律师提出林树旺有自首、积极退赃、初犯、年满70周岁,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对相关被告人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汤金元、林树旺等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汤金元、林树旺、王学贵、吕志安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说明
村民代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仍可能构成本罪。本例每人9万元后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村民代表利用职务便利收钱,可能按本罪而不是受贿罪评价。
- 退赃、自首、高龄影响是否适用缓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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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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