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728刑初13号。法院认定王某某、李某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桑圣超律师(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鲁1728刑初13号
- 法院:东明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东检公刑诉(2018)14号
- 辩护人:桑圣超律师(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李某某假借投资、担保公司名义从事贷款业务,于2016年6月至10月向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五次提供贷款3350万元(过桥资金),从获益中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33.26万元,送给该公司财务主管赵某1好处费用12.1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桑圣超律师提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某的辩护人苏奉池提出相同意见。法院对二人均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主文将罪名写成“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王某某、李某某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过桥资金里提成送给对方财务,本例仍定罪。坦白后免刑,不是“生意佣金就没事”。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给对方公司财务送好处费,可能构成本罪。
- 坦白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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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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