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003刑初67号。法院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1003刑初67号
  • 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扬邗检诉刑诉[2016]1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8月至2013年4月,王某推销硫酸依替米星注射液,经药剂科长周某向有处方权医生许某等人行贿人民币45840元;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推销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向医生翁某等人行贿人民币27500元。案发后,王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构成犯罪,追诉前主动交代后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药品回扣送给医生,本例仍定罪。追诉前主动交代后免刑,不能保证同等回扣都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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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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