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吉0402刑初24号。法院认定胡某高空抛物,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吉0402刑初24号
- 法院: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吉林)
- 起诉书:龙检刑诉(2024)32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4年11月18日7时40分许,胡某在某小区5号楼21楼的消防通道处将生活垃圾扔下,砸中停放在附近的本田汽车,造成车辆损坏。胡某赔付3200元,取得被害人韩某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胡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说明
说是扔垃圾,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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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罪名对照见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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