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211刑初89号。法院认定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获利11万余元,对周某甲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宋强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211刑初89号
  • 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甬镇检刑诉(2016)80号
  • 辩护人:宋强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10月27日至2012年7月15日,周某甲以丈夫张某甲名义先后7次向宁波银行申请个人白领通最高额借款,每次均为人民币30万元,再以月息2%全部转借给宁波东来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利息后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主动投案,违法所得已被收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宋强律师辩称部分贷款转借证据不足,有自首,请求从轻。法院对公诉机关第一部分指控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指控未予支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甲犯高利转贷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用家人名义贷款再转借,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配偶名义循环贷再转借,仍可能被认定套取信贷资金。
  • 部分指控没撑住,不等于全部行为无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高利转贷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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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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