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211刑初89号。法院认定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获利11万余元,对周某甲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宋强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211刑初89号
- 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甬镇检刑诉(2016)80号
- 辩护人:宋强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10月27日至2012年7月15日,周某甲以丈夫张某甲名义先后7次向宁波银行申请个人白领通最高额借款,每次均为人民币30万元,再以月息2%全部转借给宁波东来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利息后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主动投案,违法所得已被收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宋强律师辩称部分贷款转借证据不足,有自首,请求从轻。法院对公诉机关第一部分指控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指控未予支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甲犯高利转贷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用家人名义贷款再转借,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高利转贷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