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223刑初380号。法院认定刘某3拐骗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豫0223刑初380号
  •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尉检未检刑诉(2018)5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12月2日,刘某3伙同刘某4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找其母亲为名,将不满十四周岁的高某骗至电动三轮车上后向西逃窜,被高某的母亲拦截并报警。刘某3被传唤到案,后取得家属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某3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初犯、坦白、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3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还没走远就被拦住,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以帮找母亲为由把儿童骗上车,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中途被拦住,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拐骗儿童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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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名对照见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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