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潢刑初字第246号。法院认定刘某某过失爆炸,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张光兆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潢刑初字第246号
- 法院:潢川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张光兆律师(广东圳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某在没有液化气维修资格的情况下为客户维修液化气,操作不当致爆炸,李某某房屋受损,刘某某、李某某及其孙女李某乙受伤,李某乙伤为重伤,后赔偿7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光兆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过失爆炸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爆炸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700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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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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