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潢刑初字第246号。法院认定刘某某过失爆炸,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张光兆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潢刑初字第246号
  • 法院:潢川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张光兆律师(广东圳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某在没有液化气维修资格的情况下为客户维修液化气,操作不当致爆炸,李某某房屋受损,刘某某、李某某及其孙女李某乙受伤,李某乙伤为重伤,后赔偿7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光兆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过失爆炸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爆炸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700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没有维修资格去修液化气,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过失爆炸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爆炸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过失爆炸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