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322刑初194号。法院认定郝军过失爆炸,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周弘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0322刑初194号
- 法院:沛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周弘律师(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郝军未核实餐饮区用气阀门是否关闭,指示李开洛打开燃气总阀,后均忘记关闭,次日有人点烟引发燃气爆燃,多人烧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周弘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郝军构成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郝军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是忘关阀门,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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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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