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83号。朱某某犯过失决水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梁石兰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83号
  •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567号
  • 辩护人:梁石兰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过失引发决水,造成损失。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朱某某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朱某某犯过失决水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是工人、已经赔偿,本例仍定罪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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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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