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仁刑初字第2号。游某某犯过失决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人余理亚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仁刑初字第2号
  • 法院:兴仁县人民法院(贵州)
  • 起诉书:仁检刑诉(2013)324号
  • 辩护人:余理亚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游某某过失引发水灾,造成严重后果。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游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游某某犯过失决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明

说是意外、已经补救,本例仍定罪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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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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