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1081刑初126号。法院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浙1081刑初126号
  •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台温检刑诉(2024)10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潘福初在工地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倒车,因树木遮挡视线撞倒蹲地施工的娄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赔偿12万元并取得谅解。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潘福初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法院认定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同时认定自首、赔偿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有前科仍可能宣告缓刑,是这份判决在自首、赔偿、认罪认罚情节下的结论。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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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罪名对照见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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