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南法刑初字第226号。法院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南法刑初字第226号
- 法院:衡南县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南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小四轮货车在工地运送水泥,卸货时未注意车后施工人员,将彭某某碾压致死。明知已报警仍留在现场。与工程负责人共同赔偿53万元,其中唐某某支付16.5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唐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视为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自首,赔偿谅解,情节轻微。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工地倒车致人死亡仍定罪。本例因自首、赔偿免刑,不是“赔钱就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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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自首立功意见。罪名对照见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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