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顺庆刑初字第251号。法院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顺庆刑初字第251号
  • 法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
  • 辩护人:何洪周律师(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邓某某在小区通道倒车入位时,将指挥倒车的唐某某挤压致死。立即施救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给予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何洪周律师认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并有自首、赔偿谅解,希望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为小区通道原则上不用于公众通行,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不采纳交通肇事定性。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自首,补偿谅解。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小区内部倒车事故,本例没有按交通肇事定罪。改变定性的意见未被采纳,免刑在结果上实现。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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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罪名对照见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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