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扬广刑初字第0364号。法院认定程某甲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扬广刑初字第0364号
-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程某甲未取得吊车操作资格,操作吊车时吊臂与500KV江晋5291线导线安全距离不足引起放电,电量损失约295200元,维修损失950285.13元,合计1245485.13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程某甲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父亲安排自己去干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无证开吊车碰高压线,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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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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