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浦刑初字第86号。法院认定李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练志芳、韩冰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浦刑初字第86号
- 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练志芳律师、韩冰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驾驶挖掘机施工,将宁某、沪汉两条地下光缆挖断,造成四千余户用户通信中断时长三个小时以上,直接损失4505.09元,并向公安机关交纳18000元拟用于赔偿。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韩冰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愿意再交一万八,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开挖掘机挖断光缆,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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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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