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785刑初203号。法院认定李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张来金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0785刑初203号
  • 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张来金律师(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驾驶半挂车运输高4.7米的风力发电机轮毂,未实测高度、未安排押运,行驶至限高5米铁路桥处碰撞,桥梁损坏影响多列列车运行,更换梁体工程结算造价783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来金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单位已经赔了修复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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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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