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扬邗刑初字第0054号。法院认定董某某过失损毁文物,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扬邗刑初字第0054号
- 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9月13日11时至15时许,董某某、王某某在施工时,在被告知路下面可能有古墓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工,不慎将M1古墓葬随葬文物唐代酱釉四系瓷罐1件挖损。经扬州市文物局鉴定,该罐为三级文物。王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人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董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干活时不小心、已经有人提醒可能有古墓,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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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罪名对照见过失损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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