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阜刑初字第140号。法院认定周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阜刑初字第140号
- 法院:阜平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阜检刑诉(2014)11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周某为防止小动物食用核桃,组织村民把拌农药的玉米粒、小麦粒投放到核桃树下,邻村羊群误食大量死亡,鉴定山羊价格人民币12238元。双方已赔偿履行完毕。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周某自愿认罪。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护核桃、已经赔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组织村民撒拌农药粮食护果树,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告知邻居或已经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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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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