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开刑初字第62号。法院认定卢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黄国贞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开刑初字第62号
  • 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郑开检刑诉(2014)3014号
  • 辩护人:黄国贞律师(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卢华在某建筑工地西门口经营早餐店,将淡黄色颗粒误当作白糖倒入糖盆,刘某某、董某某等13人食用后亚硝酸盐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审理中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过失、已赔偿谅解,建议缓刑。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卢华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当成白糖、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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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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