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684刑初36号。法院认定吴喜峰过失致人重伤,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鲁0684刑初36号
  • 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蓬检公诉刑诉(2018)1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吴喜峰驾驶农用车倒车通过厂内门洞时,将在走廊凹槽处午休的工人许某轧伤,致骨盆多发骨折等,鉴定分别属于重伤二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体表损伤致瘢痕累计达40cm以上。吴喜峰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后赔偿。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吴喜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系自首并已赔偿,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吴喜峰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人是倒车轧的、也赔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过失致人重伤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过失致人重伤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