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684刑初36号。法院认定吴喜峰过失致人重伤,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鲁0684刑初36号
- 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蓬检公诉刑诉(2018)1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吴喜峰驾驶农用车倒车通过厂内门洞时,将在走廊凹槽处午休的工人许某轧伤,致骨盆多发骨折等,鉴定分别属于重伤二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体表损伤致瘢痕累计达40cm以上。吴喜峰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后赔偿。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吴喜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系自首并已赔偿,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吴喜峰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人是倒车轧的、也赔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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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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