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宁刑初字第122号。法院认定田森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宁刑初字第122号
  • 法院:洛宁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宁检刑诉(2010)11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4月上旬,他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到国有金矿废弃矿硐内使用氰化钠偷洗硐子。具有安全保卫职责的田森、郑江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有人偷洗硐子的情况下未及时向领导汇报,也未到现场制止,造成三人因氰化钠中毒死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田森、郑江涛不持异议,主动投案,系自首。法院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田森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被告人郑江涛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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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八条。罪名对照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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