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泰刑初字第0431号。法院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泰刑初字第0431号
  • 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泰检诉刑诉(2015)426号
  • 辩护人:陈翔律师(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叶某甲与前女婿争吵后,用铁质榔头砸坏宝马轿车多处,鉴定损失23460元。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审理中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陈翔律师提出自首、初犯、家庭矛盾、已和解、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自首,赔偿谅解,被害人有过错,情节轻微。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损失被评价为数额巨大后仍可能免刑,是这份判决在自首、赔偿情节下的结论。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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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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