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卢刑初字第168号。法院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卢刑初字第168号
  •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卢检刑诉(2013)140号
  • 辩护人:刘建庄律师(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农家乐经营者因游客分配问题把车挡在景区门口,肖某某到场后组织员工将一辆轿车掀翻,鉴定受损部件价值10625元。后赔偿8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刘建庄律师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结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已赔偿谅解,认为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挡门纠纷中掀车,本例仍定罪。赔偿远高于鉴定损失,不等于必须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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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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