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高刑初字第123号。法院认定陈小三故意杀人,属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李为民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高刑初字第123号
  • 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高检诉刑诉(2012)123号
  • 辩护人:李为民律师(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小三因家庭琐事与同住公婆多次争吵,趁家中无人,将大半包老鼠药投放在煮鸡蛋的锅内。被害人发现锅内有红色异物未食用后报警。经鉴定,鸡蛋中红色异物及现场药丸均检出溴敌隆成分。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出具谅解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李为民提出属犯罪未遂、家庭纠纷临时起意、已谅解、如实供述且系初犯,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系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小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人没吃下去、公婆已经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往锅里投老鼠药,即使对方没吃,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故意杀人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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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罪名对照见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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