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102刑初591号。法院认定冯金贵故意损毁文物,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1102刑初591号
- 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2月23日,冯金贵明知其位于莲都区碧湖镇堰头村的古民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未经批准擅自将屋面青瓦换成琉璃瓦,并对房屋内部装修用于开设民宿。文物监察大队两次责令改正,冯金贵未在期限内改正。案发后已整改部分项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冯金贵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冯金贵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自家房子装修开民宿、后来已经整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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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罪名对照见故意损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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