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325刑初324号。法院认定沈兴利故意损毁文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豫1325刑初324号
- 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茶庵新石器时期遗址于1963年被确定为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沈兴利为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房屋两间,占地约30平方米,打水井一眼,并雇佣人员使用机械挖掘形成一个面积约260余平方米的大坑。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沈兴利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沈兴利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说明
说是自己地里种经济作物、只是盖了两间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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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罪名对照见故意损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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