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鲁1503刑初121号。法院认定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鲁1503刑初121号
- 法院: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茌检刑诉〔2024〕105号
- 辩护人:王建律师、实习律师张朋(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程序:速裁程序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3年9月21日16时30分,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沿茌平区大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乐平铺镇大崔路11号线杆处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死亡,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并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院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建律师提出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请求从轻并宣告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为与查证相符,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说明
无证、无牌、致一人死亡仍宣告缓刑,是这份判决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下的结论,不能保证无证肇事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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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及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罪名对照见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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