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朝天刑初字第4号。法院认定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朝天刑初字第4号
- 法院: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广朝检刑诉(2013)64号
- 辩护人:王茂平律师(四川省蜀道律师事务所)
-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2013年5月15日与辽宁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装载机操作手。2013年9月27日19时许,未取得操作证驾驶轮式装载机,在中子镇五里村碾压路边行人董某某致死,负全部责任。鉴定死于胸腹部被碾压所致创伤性休克。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妻子及子女62万元并取得谅解。检察院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陈某及王茂平律师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茂平律师对定罪无异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提出路面变窄、视线不好。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免刑意见予以采纳,对视线不好的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违反操作规定驾驶装载机在公路上行驶,碾压行人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自首,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处罚;当庭认罪,单位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说明
无证操作、致一人死亡仍免刑,是这份判决在自首、单位赔偿62万元并谅解情节下的结论,不能保证同等事故都免刑。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也不是不起诉。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无证操作、致一人死亡仍免刑,是这份判决在自首、单位赔偿62万元并谅解情节下的结论,不能保证同等事故都免刑。
- 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也不是不起诉。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交通肇事罪百科和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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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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