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郴北刑初字第282号。法院认定曹某甲、彭高辉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三年缓刑四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郴北刑初字第282号
- 法院: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郴北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民警在当地酒店控制网上追逃人员后,曹某甲等人阻止带离;将人带上车戴铐后,彭高辉等人进入车内劫夺,他人用摩托车搭乘逃离。曹某甲投案自首,二人均赔偿并取得部分民警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二人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曹某甲自首、彭高辉坦白,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三年缓刑四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曹某甲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彭高辉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酒店财物被损坏、已经赔礼道歉,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抓捕现场从执法车里把人劫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亲人被抓或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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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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