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静刑初字第495号。法院认定五人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李一×实刑二年二个月,其余四人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静刑初字第495号
- 法院:静海县人民法院(天津)
- 起诉书:津静检公诉刑诉(2015)44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民警抓获网上逃犯并戴铐押上警车后,五人推搡殴打民警辅警,李一×将人从警车拽下,指使赵××驾车带离。五人其后分别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五人对事实、罪名无异议。法院认定均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李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其余四人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一×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李二×、闫××、杨××各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赵××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亲人被抓、已经自首,同案仍有人被判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戴铐人员从警车拽走,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亲人被抓或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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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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