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华区少刑初字第162号。法院认定王厚利介绍贿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赵宁律师(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华区少刑初字第162号
- 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濮华区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
- 辩护人:赵宁律师(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4年底,王厚利为帮助张某某从城市信用社贷款,找到报社财务科科长冯某某,希望将报款存入该分社,并提出送给冯某某一辆汽车。后张某某将一辆桑塔纳轿车送给冯某某,鉴定价值95000元。王厚利到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王厚利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厚利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帮人贷款牵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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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罪名对照见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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